(2015)南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金涛、白敬颖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涛,白敬颖,张楠,代素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涛,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辩护人谭化新,河北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敬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万立军,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楠,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宏志,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代素艳,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2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涛、白敬颖、张楠、代素艳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犯罪涉及面广,补充调取证据,经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维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涛及其辩护人谭化新,被告人白敬颖及其辩护人万立军,被告人张楠及其辩护人杨宏志,被告人代素艳及其辩护人范玉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代素艳注册成立了京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11年搬迁至路南职业学校院内办公。后,被告人代素艳与被告人张楠相识,张楠与被告人白敬颖相识,白敬颖与被告人金涛相识。代素艳在与张楠的接触过程中了解到张楠可以办理市内某些单位用工指标,即在招收学员期间宣传能够办理供电局、交警队、大唐发电厂、交通局等单位的正式工作,并按照不同单位收取相应费用。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间,代素艳将收取的找工作人员的款项共计563万元以现金或银行卡转帐的方式交给张楠,张楠将收到的款项按白敬颖要求的数额以现金或转帐等交给白敬颖,白敬颖将张楠交给的款项按要求交给金涛。金涛伪造了用工单位的合同书,白敬颖、张楠以虚构的唐山市长亲属或唐山市交通局科长、交通局领导亲属的身份出现,与欲找工作的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书。以此手段,骗取50余名被害人钱款563万元。2014年6月至12月间,代素艳退还款项77万元。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张楠、金涛、白敬颖以相同手段,骗取30余名被害人用于找工作的款项587万元。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间,张楠退还款项34万元。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金涛以能够将张某11车队驾驶员被降级的大货车驾驶本恢复为名,诈骗张某11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出示了查封财产等物证及报案材料、抓获材料、收款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14、王某4、梁某等的证言及被害人戚某、於淑华、刘某1、孙某1、杜某、丁某1、沈某、李某1、贸立福、代某1、朱某1、李某2、李某3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金涛、白敬颖、张楠、代素艳的供述与辩解;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讯问录相光盘、U盘等视听资料等用以证实四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金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谭化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金涛不构成对张某112万元的诈骗;金涛诈骗数额应当以金涛实际收到并未最终退回的数额认定;金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小于白敬颖;金涛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白敬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未对受害人自称唐山市长亲属或唐山市交通局科长的身份。辩护人万立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白敬颖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应成立自首;白敬颖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之前退赃,在计算本案的诈骗数额时应将四位被告人退还给受害人的相应款项依法予以扣除;被告人白敬颖当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可对白敬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虚构身份,且退款款项不是34万,是200多万。辩护人杨宏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认为张楠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退赔被害人,又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有多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代素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范玉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代素艳犯有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代素艳构成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认罪、悔罪,应依法免除对代素艳的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素艳于2005年注册成立了京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11年搬迁至路南职业学校院内办公。后,被告人代素艳与被告人张楠相识,张楠与被告人白敬颖相识,白敬颖与被告人金涛相识。代素艳在与张楠的接触过程中了解到张楠可以办理市内某些单位用工指标,即在招收学员期间宣传能够办理供电局、交警队、大唐发电厂、交通局等单位的正式工作,并按照不同单位收取相应费用。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间,代素艳将收取的找工作人员的款项共计563万元以现金或银行卡转帐的方式交给张楠,张楠将收到的款项按白敬颖要求的数额以现金或转帐等交给白敬颖,白敬颖将张楠交给的款项按要求交给金涛。金涛伪造了用工单位的合同书,白敬颖、张楠以虚构的唐山市长亲属或唐山市交通局科长的身份出现,与欲找工作的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书。以此手段,骗取50余名被害人钱款563万元。2014年6月至12月间,代素艳退还款项77万元。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张楠、金涛、白敬颖以相同手段,骗取30余名被害人用于找工作的款项567万元。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间,张楠退还款项34万元。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金涛以能够将张某11车队驾驶员被降级的大货车驾驶本恢复为名,诈骗张某11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代素艳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代素艳认识了张楠,并通过张楠安排了两个学生到交通局当临时工,每人花了2万元左右的好处费。后代素艳在自己的京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招生期间宣传能够办理某些单位的用工指标,至2014年10月,先后收取了51个学生家长的钱款,并将所骗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交予张楠。每次都是张楠带着白敬颖,称白敬颖是市长的外甥女,白敬颖携带已盖好公章的合同让受骗学生签字。2014年3月左右,张楠通知她让准备上班的学生去工人医院体检,体检后,张楠将体检结果都拿走了。直至2014年底,所有的工作均未办成,在解决退钱的问题时,金涛曾出面自称给领导解决事,白敬颖称其是市长的秘书。2.张楠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张楠结识白敬颖,得知白敬颖可以帮其由临时工转为人事代理。2011年张楠结识代素艳后,为代素艳安排了两个人到交通局做临时工。后从代素艳处收取50多名学生家长的钱款,承诺给学生办理交通局、燃气公司、供电局、交警支队及大唐电厂的正式工。张楠将所骗钱款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形式交给白敬颖。白敬颖通知她告诉找工作的学生到工人医院体检中心去体检,她转告代素艳,在学生体检后,将体检结果全部交给白敬颖了。2012年,张楠在代素艳处结识了韩某2,又通过韩某2结识韩某1、张某13,以办理工作为名通过韩某2、韩某1及张某13收受30余名学生家长钱款,同样将收到的款项按白敬颖要求的数额以现金或转帐等交给白敬颖。2014年底,金涛出面说他负责为领导解决给这些学生办工作和退钱的事,最终所有的工作均没有办成。3.白敬颖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2月,白敬颖和金涛通过网络相识,金涛称他认识很多领导,他父亲和市长是多年的至交,他和市长儿子是多年同学。同年3月,白敬颖和张楠结识,张楠想通过白敬颖花钱办工作,白敬颖找到金涛,金涛说办交通局人事代理需要6万元,张楠给白敬颖6万元后,白敬颖将此款转给金涛,金涛给了白敬颖25000元好处费。之后,张楠陆续找白敬颖办工作,一共90人左右,每人每笔白敬颖都留一部分钱款,其余转交给金涛。白敬颖自己没有能力帮别人办工作,也没有核实过金涛有没有能力办工作,当时是想如果能办成既帮朋友忙,又能从中赚点钱。白敬颖称是张楠跟代素艳介绍自己是市长外甥女,金涛是市长身边亲近的人,她也默许了。2013年8月左右,金涛通知白敬颖让找工作的学生到工人医院体检中心体检,体检后张楠将体检结果收上来给白敬颖,白敬颖交给了金涛。直到2014年10月,因为一个工作也没有办下来,陆续有人要求退钱,白敬颖找到金涛,金涛说在丰润地税局办了一张473万元的税票,后来发现根本没有。4.金涛的供述和辩解:2009年金涛通过网络结识白敬颖,在交往过程中白敬颖得知金涛和市长之子是同学,二人遂就花钱找工作一事达成合意。后白敬颖陆续从张楠处收取了为找工作骗取的钱款,并将张楠交给的款项按要求交给金涛。2014年初,白敬颖提出学生们总上不了班,先组织学生去工人医院体检。2014年6月,金涛从网上下载了《事业编制审批表》、《人事代理合同》打印后,并加盖了私刻的假公章,让找工作的学生签订。金涛所驾驶的奔驰、奥迪、丰田霸道等车都是租赁的。金涛承认没有能力帮人找工作,是白敬颖叫他说代表领导解决此事。所骗钱款除退还白敬颖部分,均用于给自己父亲看病和做买卖赔了。2015年初,金涛以能够将张某11车队驾驶员被降级的大货车驾驶本恢复为名,诈骗张某11人民币2万元。(二)报案材料;靳某1、戚某等受害人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因被四被告人诈骗而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辨认出系四被告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4的证言:2013年曾和张楠去找代素艳,得知代素艳通过张楠给别人安排工作,后来又得知是白敬颖在操持找工作,代素艳找张楠,张楠找白敬颖办工作。自己曾去代素艳处替张楠收钱,都是用于给学生办工作用的钱,自己给代素艳写了收条,钱都给了张楠。张楠和他是情人关系,张楠曾用他的身份证办过银行卡,自己没有用过,卡的交易记录和余额都是张楠的。王某4曾有一次见过学生在代素艳处签合同,是白敬颖拿着合同去的,还说6至8周就能上班,领导肯定管给找,没问题。2.证人李某14的证言:李某14系张楠前夫,2013年底二人共同购买凌志轿车一辆,车主登记的是张楠,2014年11月二人离婚。2013年李某14曾去路南职校找代素艳替张楠取过一次钱,还给代素艳打了收条,钱都给了代素艳。3.证人梁某的证言:2014年3月梁某结识金涛,为给自己亲戚和朋友找工作,曾给金涛先后介绍过11个人办工作,共收了190多万元,自己留了20万元,其余170万元都给了金涛。最后金涛陆续退了150万元左右,自己退了27万元。4.证人丁某1的证言:2013年丁某1通过代素艳给自己10个亲戚朋友找工作,共交给代素艳118万元,退了30万元,还差88万元没退。签合同时自己曾去过两三次,见过张楠和白敬颖,代素艳说张楠是交通局局长的妹妹,白敬颖是市长外甥女。5.证人沈某的证言:2013年过年头儿,代素艳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亲戚朋友想找工作,她可以介绍去市供电局、交通局和热力公司等单位,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他介绍给代素艳5个人找工作,交给代素艳50万元,钱未退还。6.证人杜某的证言:2014年初,其在结识代素艳后,先后介绍给代素艳6人找工作,转给代素艳102万元,钱未退还。7.证人高某2的证言:2011年,高某2介绍孙某1认识代素艳,并将孙某1女儿孙志楠安排了临时工,后孙某1又找代素艳给其子孙志伟找工作,交给代素艳10万元,至今未退。8.证人张某12的证言:2014年曾介绍张某3给代素艳,为给张某3女儿找工作,张某3给代素艳30万元。9.证人陈某2的证言:从2013年开始,陈某2介绍6个人给代素艳找工作,通过陈某2给代素艳100万元。10.证人朱某2的证言:2013年至2014年,其曾通过陈某2、杜某找代素艳帮张某5松、张某15、张某16等人找工作。11.证人王某5的证言:2014年其介绍乔某给代素艳,给乔某之子找工作,给代素艳交了15万元,工作没办成。12.证人张某13的证言:2012年底,张某13介绍刘某5、刘某6、刘某7给张楠,给张楠130万,工作没办成。13.证人韩某1的证言:2013年4、5月份,韩某1结识韩某2,通过韩某2在张楠处给张某17等4人找工作,共给张楠约69万元,张楠说全部费用交予白敬颖,后白敬颖拿来合同让张某17等人签,最终工作都没办成,钱未退。14.证人孙某3的证言:2013年底开始,其通过韩某1找张楠给张某18等4人办工作,交给张楠共138万元。15.证人赵某3的证言:2014年6月底,其通过孙某3为于某、张某19找工作,二人被张楠骗走56万元。16.证人韩某2的证言:2013年至2014年间,其给张楠介绍过十几个人找工作,通过韩某2一共给张楠260多万元。17.证人宋某1的证言:2013年至2014年,其给张楠介绍过宋某2等4人办工作,通过韩某2给张楠转了105.4万元,张楠退给宋某119.5万元。18.证人王某6、袁某的证言: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涛多次从王某6经营的二手车租赁公司租用奔驰、奥迪、宝马等车辆。1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唐山市路南职校没有大学预科办公室这一机构,代素艳系冒充该校老师,假冒该校公章。(四)书证。1.代素艳提交《纳入行政附编、事业编制人员审批表》照片1张、被骗学生名单3页、收条及银行交易记录32页,证实通过代素艳骗取学生51人,被骗款项通过代素艳交给张楠。2.证人丁某1提交收条2页及银行交易记录6页,证实丁某1将其介绍的受骗学生钱款交给代素艳。3.证人沈某提交收条4页,证实沈某将其介绍的受骗学生钱款50万元交给代素艳。4.证人杜某提交收条5页及银行交易记录8张,证实杜某将其介绍的受骗学生钱款82万元转给代素艳。5.张楠、白敬颖提交银行卡交易凭单和明细,证实二人退还部分受害人钱款。6.唐山市京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实代素艳所办学校名称及性质。7.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楠原系该单位合同制工人,2013年10月辞职。8.唐山市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白敬颖原系该单位临时工,2015年1月辞职。9.被告人代素艳、张楠、白敬颖的手机短信通信记录,证实四被告人以办工作为名共同诈骗被害人。10.代素艳、白敬颖、张楠、金涛及王某4银行卡流水账单,证实四被告人银行交易明细。(五)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2014年1月,为给自己办工作,通过韩某2被张楠骗走10万元,至今未退。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4年10月20日、21日,为给其子徐萌找工作,通过丁某1共给代素艳银行转款10万元,至今未退。3.被害人靳某1的陈述:2014年6月,为给其子靳某2找工作,通过杜某给代素艳32万元,至今未退。4.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2014年9月,为给其子王璐找工作,通过杜某给代素艳10万元,至今未退。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4年6月左右,为给其女张盼找工作,通过杜某给代素艳30万元,至今未退。6.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2014年6月,为给其子孙嘉良找工作,通过杜某给代素艳10万元,至今未退。7.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3年9月至2014年底,为给其女儿姜某、侄子李金某找工作,给代素艳32万元,至今未退。8.被害人戚某的陈述:2013年10月,戚某为给其子戚晴磊找工作,给代素艳10万元,至今未退。9.被害人於淑华的陈述:2013年4月开始,其为给其女儿王某8、亲戚王盼、王某9、陈某4找工作,先后共给代素艳82.5万元,至今未退。10.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3年11月,为给其亲戚曹某、张某20找工作,给代素艳20万元,至今未退。11.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2011年12月,为给其子孙志伟找工作,给代素艳10万元,至今未退。12.被害人贾某的陈述:2013年至2014年,为给其女贾薇薇找工作,给代素艳50万元,至今未退。13.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2014年9月,为给其女方媛找工作,先后共给代素艳30万元,至今未退。14.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2013年底,为给侄女张静雯找工作,先后给陈某220万元,其中10万元直接转给代素艳,至今未退。15.被害人张某5松的陈述:2014年,经过朱某2的介绍,找代素艳为自己办工作给朱某210万元,至今未退。16.被害人张某5的陈述:2014年初,经过朱某2和陈某2的介绍,找代素艳为自己找工作给朱某224万元,尚有10万元未退。17.被害人张某6的陈述:2013年底,为给其女张某15找工作,通过朱某2、陈某2找代素艳,尚有30万元未退。18.被害人乔某的陈述:2014年,为给其子找工作,给代素艳15万元。19.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2014年,为给其子找工作,给代素艳35万元,至今未退。20.被害人丁某2、徐某1的陈述:2013年底,为给其子找工作,给代素艳10万元,至今未退。21.被害人曾某的陈述:2014年,为给其子闫冬找工作,给代素艳35万元,尚有23万元没有退。22.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2014年,为给其子李瑞基找工作,给代素艳10万元,至今未退。2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4年,为给孩子找工作给代素艳10万元,至今未退。24.被害人代某1的陈述:2014年,为给女儿陈曦找工作,给代素艳7万元,至今未退。25.被害人张某7的陈述:2014年,为给自己找工作,给代素艳35万元,至今未退。26.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2014年,为给自己女儿找工作,经张某13介绍,给张楠汇款40万元,后张某13退回5万元。27.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3年,为给其子田林泉找工作,被张楠骗走42万元,后退还6万元,尚有36万元未退。28.被害人李某7的陈述:2013年,为给其子李耿琪找工作,被张楠骗走15万元。其姐李素艳为给女儿找工作被张楠骗走15万,退回13万,尚有2万未退。29.被害人武某1、武某2的陈述:2014年,为给武某1找工作被张楠骗走10万元,至今未退。30.被害人岳某的陈述:2012年底,为给刘越找工作,被张楠骗走18万元,至今未退。31.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2014年6月,为给女儿刘某7找工作被张楠骗走23万元,至今未退。32.被害人李某8的陈述,2012年底,为给刘晓光和刘某7办工作,被张楠骗走33万元,至今未退。33.被害人任某的陈述,2013年,为给女儿找工作,被张楠骗走18万元,至今未退。34.被害人张某8的陈述:2014年,为给儿子找工作,被张楠骗走37万元,至今未退。35.被害人孟某的陈述:2014年,为找工作被张楠骗走30万元,至今未退。36.被害人李某9的陈述:2013年,为给儿子侯智嘉找工作,通过韩某1被张楠骗走20万元,至今未退。37.被害人张某9的陈述:2014年,为给女儿找工作,通过孙某3、韩某1被张楠骗走15万元,至今未退。38.被害人李某10的陈述:2013年6月,通过韩某1给张某17找工作,被张楠骗走14万元,至今未退。39.被害人李某11的陈述:2013年10月,通过韩某1为给其子张庭郡找工作,被骗走14.05万元,至今未退。40.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2014年,为给其子找工作,被张楠骗走37万元,至今未退。41.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2013年6月,为给女儿找工作被张楠骗走31.5万元,至今未退。42.被害人付某的陈述:2013年4月,为给其子找工作被张楠骗走18万元,至今未退。43.被害人代某2的陈述:2013年11月,为自己办理人事代理工作被张楠骗走20万元,至今未退。44.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2013年,为女儿找工作通过韩某2被张楠骗走35万元,至今未退。45.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2014年9月25日,为其妻陈凯悦找工作通过丁某1给代素艳现金10万元,至今未退。46.被害人张某10的陈述:2013年2月,为给孩子找工作被张楠骗走42万元,至今未退。47.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2013年10月,为给孩子找工作被张楠骗走16万元,至今未退。48.被害人李某12的陈述:2013年2月,为给其女办工作被张楠骗走11万元,至今未退。49.被害人李某13的陈述:2014年底,为给其子李旭阳办工作被代素艳骗走1万元,至今未退。50.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4年11月,为给其女马冉找工作,被代素艳骗走0.5万元,至今未退。51.被害人张某11的陈述:2015年1月,金涛以能帮其办理驾驶本B证增驾为A证为名,骗其2万元,至今未退。(六)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唐公南(刑)鉴通字[2015]0044号、0045号、0046号、004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某技鉴[2015]433号、434号、435号、43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代素艳收取张盼、靳某2等人共收取资金563万元;代素艳共退还资金77万元;张楠共收取代素艳资金576万元,均有收条。白敬颖通过银行共转入金涛账户资金98.3万元;金涛通过银行共转入白敬颖账户资金214万元;白敬颖通过银行共转入张楠账户资金118.6万元;张楠通过银行共转入白敬颖账户资金419.1万元;王某4通过银行共转入白敬颖账户资金29万元。张楠共收取周某、田林泉等人资金587万元,共退还资金34万元;金涛通过银行共转入张楠账户资金0.9万元;金涛通过银行共转入王某4账户资金3万元。(七)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已扣押李某1多向代素艳追讨的钱款20万元;冻结金涛账户1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5958.94元);查封白敬颖路南区凤城盛世6楼2门303室房产一套;查封金涛路北区鹭港小区704楼4门2603室房产一套;查封张楠冀B×××××号汽车一辆。2.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1月20日,张楠和王某甲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被白敬颖诈骗。我队在路北区公安分局门口将从里往外走的张楠当场抓获。路北区公安局已将当日张楠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移交该队,上述笔录材料能够证实张楠到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的事由。张楠系被我队抓获,不属于投案自首。(八)视听资料。1.张楠提交录音光盘3张,证实张楠将所骗钱款给了白敬颖,白敬颖再给金涛;白敬颖让张楠将收条撕掉。2.刘占勇等受害人提供的代素艳办公室、牌匾及广告、名片的照片,证实代素艳以路南职校大学预科名义对社会办理大学预科、国有单位招工。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涛、白敬颖、张楠、代素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涛的辩护人提出对张某112万元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涛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增驾的资质和能力,仍以此名目,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金涛的辩护人提出金涛诈骗数额应当以金涛实际收到并未最终退回的数额认定、金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小于白敬颖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所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金涛和白敬颖主要谋划和积极参与了本案犯罪活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敬颖、张楠提出未对受害人虚构自身身份,经查,与事实不符,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白敬颖和张楠的辩护人提出二人构成自首,经查,白敬颖和张楠到公安机关系作为被害人报案,主观上并非出于认罪、悔罪,故二人虽主动到案,但并不构成自首。代素艳的辩护人提出代素艳构成犯罪中止,经查,代素艳以找工作为由收敛他人钱财自2011年开始到2014年底,期间从未办理成功一件,但代素艳并未自动放弃该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代素艳当庭提出自己系受张楠、白敬颖欺骗,为其他被告人招人,经查,代素艳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张楠、代素艳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积极退赃,系初犯,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将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退赃数额及对损害后果的弥补程度,酌定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白敬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代素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金涛、白敬颖、张楠、代素艳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桂平审 判 员 郭 杰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