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周进良与周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进良,周留,景线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进良,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留,男,193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景线伟,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周进良因与被申请人周留及原审第三人景线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进良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争议的土地归其所有,其不尽赡养义务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进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进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