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桂龙与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龙,李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601号原告赵桂龙,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梁天桥,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艳军,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龙与被告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东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