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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207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月有,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