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207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月有,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