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民申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肖全喜与新疆滚动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肖全喜,新疆滚动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6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全喜,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滚动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曹汉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肖全喜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滚动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肖全喜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肖全喜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全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力审 判 员  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