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礼与李庆海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李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张礼。被执行人:李庆海。本院在执行张礼申请执行李庆海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庆海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友助审员 : 褚 忠助审员 :袁克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泓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