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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方帅英与李桂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帅英,李桂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500号原告方帅英。被告李桂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帅英与被告李桂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帅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桂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帅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帅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