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方帅英与李桂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帅英,李桂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500号原告方帅英。被告李桂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帅英与被告李桂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帅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桂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帅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帅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