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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664号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姚家乡七里岗村西侧1#房。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李梦娟(实习)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小赵砦东街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1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451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