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振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振华,毕绍锋,陈灿成,韩燕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西8号首层04、05号铺。法定代表人:钟燕芳。委托代理人:林瑞文,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道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振华,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绍锋,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灿成,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道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燕芳,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振华、毕绍锋、陈灿成因与被上诉人韩燕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5)清新法民二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振华、毕绍锋、陈灿成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振华、毕绍锋、陈灿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振华、毕绍锋、陈灿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振华、毕绍锋、陈灿成负担。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振华、毕绍锋、陈灿成多预交的诉讼费,可申请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健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