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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许之江与刘纪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之江,刘纪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505号之一原告许之江。被告刘纪华。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48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许之江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原告许之江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许之江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