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许丽红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丽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202号罪犯许丽红,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蕉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丽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许丽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丽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丽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丽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丽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许丽红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丽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