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7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660号原告周某甲,女,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乙,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