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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学颂盗窃、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14号罪犯吕学颂,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日作出(2013)马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学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马龙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以(2013)曲中刑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学颂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吕学颂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颂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被数罪并罚的罪犯、有前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学颂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学颂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昆审判员 桑 胜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珉 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