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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孟庆州诉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州,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506号原告孟庆州,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被告魏平,女,1991年7月1日出生。原告孟庆州与被告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柴杨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劼、人民陪审员方菊英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曾系邻居,于2013年6月相识。2014年3月28日,被告以需要钱交房租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此后,被告又以种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4年5月3日、2014年6月21日借予被告6000元、3000元,借款金额共计14000元。被告于2014年6月21日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7月1日前还款。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既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魏平)借大叔(孟庆州)5000元整(伍仟元整),于2014.4.10左右还。”2014年6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魏平)借大叔孟庆州一共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7.1号之前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内容清楚明确,对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均有明确约定,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庆州借款一万四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四百一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魏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柴杨代理审判员     张劼人民陪审员  方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