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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卢进好、梁琼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进好,梁琼兰,吴金梅,吴宝洋,陈敏纲,曾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终4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卢进好,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农民,住广西平南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琼兰,女,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金梅,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梧州市蝶山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宝洋,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原审被告:陈敏纲,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人,农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审被告:曾荣,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农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卢进好因与被上诉人梁琼兰、吴金梅、吴宝洋、原审被告陈敏纲、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5)藤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卢进好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黄 俊代理审判员  毛美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