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包树明与张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树明,张永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3270号原告包树明,男,1963年4月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委托代理人杨博伦,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利,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树明与被告张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