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禹城市华泉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成武丰源洁净有限公司、张晓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华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成武丰源洁净有限公司,张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293-8号申请执行人禹城市华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骇河街。被执行人山东成武丰源洁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党集乡王草庙村南德商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晓峰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禹法执字第29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晓峰在中信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1146元,现因案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晓峰在中信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1146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