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二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许意东、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许意东,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二初字第635号原告:王秀英。委托代理人:黄振宝,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意东。被告: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豁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诉被告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许意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秀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0元,减半收取5280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审 判 长 林尧均代理审判员 骆 健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林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