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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谭启勇与王书良、范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启勇,王书良,范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谭启勇。被执行人:王书良。被执行人:范秀英,系被告王书良之妻。申请执行人谭启勇与被执行人王书良、范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书良、范秀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的本次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