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亚分与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分,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445号原告杨亚分,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法定代表人杨家兴,社区主任。原告杨亚分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亚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亚分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