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211号原告骆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骆某某以被告谢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一直联系不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骆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骆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义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井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