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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双朋与王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双朋,王立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朋,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景学,住绥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军,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尹显杰,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卢平,职业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双朋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双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景学,被上诉人王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显杰、卢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哲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