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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吉德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德月,吉生召,杨茂伟,杨央,李贵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5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德月,女,生于1986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吉生召,男,生于1972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杨茂伟,男,生于1980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杨央,女,生于1979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贵连,女,生于1962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吉德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进行协商,现已达成还款意向,暂无需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恢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