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6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34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5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陈某乙,女,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甲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宏胜审 判 员 朱 珮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