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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林铁滚与伊川县酒后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铁滚,伊川县酒后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林铁滚,男,1947年8月29日生。被执行人伊川县酒后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林铁滚与伊川县酒后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五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伊川县酒后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铁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伊川县酒后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履行925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经申请人林铁滚申请,本案被执行人伊川县酒后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铁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伊川县酒后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铁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现立审 判 员  韩敬章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