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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034号原告汪某。被告蒋某。原告汪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