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034号原告汪某。被告蒋某。原告汪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