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海清与田民生、张世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清,田民生,张世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268号原告:孙海清。委托代理人:武明奇,山东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民生。被告:张世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成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清与被告田民生、张世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海清负担。审判员 孙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