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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剑锋、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田分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剑锋,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田分社,蔡宇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剑锋,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田分社。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综合批发市场***幢**号首层商铺。负责人:莫志军,主任。原审被告:蔡宇清,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上诉人李剑锋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田分社、原审被告蔡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5)湛赤法民三初字第39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裁定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李剑锋于2015年11月24日签收了原审裁定,于2015年12月9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剑锋没有在规定上诉期内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也没有向本院主张延长上诉期的特殊事由,故原审(2015)湛赤法民三初字第397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李剑锋已丧失上诉权,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李剑锋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陈湛雅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劳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