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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江涛与王鹏、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涛,王鹏,王玉华,齐亚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477号原告:赵江涛。被告:王鹏。被告:王玉华。被告:齐亚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涛与被告王鹏、王玉华、齐亚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两项合计5545元,由原告赵江涛负担。审判员  赵贵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