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江涛与王鹏、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涛,王鹏,王玉华,齐亚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477号原告:赵江涛。被告:王鹏。被告:王玉华。被告:齐亚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涛与被告王鹏、王玉华、齐亚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两项合计5545元,由原告赵江涛负担。审判员 赵贵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