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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诉被告崔俊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崔俊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457号原告李伟,男。委托代理人胡乙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俊成,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崔俊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 判 长  于云峰代理审判员  李中翔人民陪审员  林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胜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