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9月2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8月,安阳县许家沟乡金元石料厂常彦利(已判刑)同被告人张某甲协商,由张某甲在安阳市人民大道北地道口泰康人寿三楼张某甲办公地点,以安阳县许家沟乡金元石料厂急需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群众融资,张某甲将融资款项全部借给常彦利,常彦利返给张某甲好处费约3万元。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司法鉴定及审查,常彦利通过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732850元,集资户实际交款670000元,涉及集资户10人次(6人),已兑付本金和利息239575元,造成集资户损失430425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常彦利、常海洲供述、集资群众刘某证言、鉴定意见及借款合同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受常彦利指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732850元,造成集资户损失430425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8月,常彦利(已判刑)在经营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金元石料厂期间,同被告人张某甲协商,由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安阳市人民大道北地道口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三楼办公地点,以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金元石料厂急需资金为由,以月息3分至3.5分利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群众融资。被告人张某甲将融资款项全部借给常彦利,常彦利按月息5分利息给张某甲,中间的利息差作为给张某甲的好处费。常彦利共返给张某甲好处费约3万元。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司法鉴定,常彦利通过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732850元,集资户实际交款670000元,已兑付本金和利息239575元,造成集资户损失430425元。另查明,2015年9月28日,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张某甲到该局接受讯问,张某甲于当日下午到该局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供述及同案犯供述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0年,其通过许树艳认识常彦利。2011年3月份,其在市区北地道口租了4间屋,想开一家投资公司,工商局不让注册没有开成。后常彦利找到其说金元石料厂需要资金用于生产,向其借钱,并说给其5分的利息,用3个月。后其在2011年4月至8月份拿自己的钱陆续借给常彦利40万元。常彦利又让其从社会上再找钱,承诺给其找的钱按月息3.5分支付利息,额外给其1.5分的服务费。2011年7月至11月,其又从社会上陆续给常彦利借了67万元,分别是刘某的16万元,张某乙10万元,袁某8万元,张某丙8万元,王某15万元,李某乙10万元。常彦利给他们的手续是提前把前三个月的利息按月息3.5分计算后,连同实际的本金写入借款合同及借据上,然后按每月实际本金支付利息。这6人共计67万元中,常彦利退给他们本金大约在10万,后其代替常彦利支付了每个人一个月利息,约4万多元。当时常彦利还给了其打了一个其代她支付利息的条。其介绍6人存款,常彦利给其约3万元的服务费。2、同案犯常彦利供述,2007年,其兄弟常海洲在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村投资600万元左右建了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金元石料厂。2008年其开始在石料厂上班,2009年其就接手厂子继续经营。后因为办理石料厂相应的证件、买机器设备等需要大量的资金,其就陆续从安阳银行贷款400万元,亲戚、朋友处融资了400万元左右都投入厂里。2010年6月份至年底,其通过朋友许树艳从安阳市华商投资公司贷了200万元,利息是3.5分至5分。2011年3月份左右,许树艳要其还钱。当时石料厂资金困难,其通过许树艳、郭有庆、闫秀芬开始融资。2011年10月至11月份,其让张某甲给其集资过,与张某甲谈的条件是按他吸收的存款数给他月息5分的利息,张某甲吸收存款时给群众多少利息就不知道了。张某甲吸收存款时都是其与安阳县金元石料厂名义与群众签订的合同并打了借据。张某甲在安阳市人民大道北地下道口泰康人寿三楼吸收存款,通过张某甲吸收群众的存款一共180万元左右,后来其还了群众一部分钱,估计还剩余50万元左右没有偿还。通过张某甲吸收存款的群众有7人,包括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袁某、李某乙、刘某、王某。张某甲替其非法集资的钱比登记的多,但大部分都还清了。当时张某甲还扣了其10万元押金,万一其到期还不了钱就拿10万元去还群众。会计处有张某甲给其打的押金条。3、同案犯常海洲供述,2008年以前,其与别人共同在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金元石料厂工作。2009年姐姐常彦利经营此厂后,其就不在这个厂工作去山西了。2010年还是2011年夏天时,姐姐常彦利给其打电话,说厂子目前资金紧张,需要借群众的钱,由于其是法人代表,需要其在合同和借据上签名,其就回来,在安阳市豫北纱厂东面与常彦利见面。其按她的吩咐在几十份空白借据和合同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并在合同上借据上盖了其个人的手章。当时她说是为了厂子的生产。(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证言,2010年4月份,其到常彦利的金元石料厂上班,帮着她跑银行贷款手续。2011年夏天,金元石料厂扩大生产规模,要换大机器,需要大量用钱,常彦利就让郭有庆、闫秀凤替她去集资,以金元石料厂的名义。当时常彦利是在三角湖人家小区6号楼6单元9楼东户办公的。她和郭有庆在屋里商量好用于集资的手续样板,然后让其和闫秀凤(谐音)到火车站的一个复印部打印好,常彦利就将集资手续都拿走去签字、盖章了。等签字、盖章后就给了郭有庆,让他集资了。过了一个多月,在三角湖人家小区的办公室里,常彦利说集资的钱已经够用了,不用再集资了,然后将集资的手续给了其,让其对账,她说集资了有130万元左右。2、证人刘某证言及借款合同、担保人声明、借据,2011年7月份前,其通过袁某知道张某甲认识在安阳县许家沟乡开石料厂的常彦利,现在需要资金,月息3分,期限3个月。后其拿了16万元,袁某领着其到安阳市人民大道北地道口泰康人寿三楼张某甲办公处,在张某甲的隔壁见到了常彦利的会计李某甲。张某甲说常彦利不在,让其把钱先给他,等几天常彦利把合同制作好后,让常彦利给其签合同。其将16万元给了张某甲。二三天后,常彦利给其签订了合同,票面金额开具的176800元,借款人是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金元石料厂,代表是常海洲,担保人是常彦利,并打了一个借据。借款到期后,其给张某甲要钱,一直没有还其钱,后通过张某甲给其三个月的利息16800元,后来一直没有给利息。2012年5月4日,其找到常彦利,她给其打了一个欠利息16800元的欠条。2012年9月至10月,常彦利分两次给其3200元的利息,后常彦利又给其500元的利息。3、证人袁某证言,2011年7月份,张某甲说金元石料厂的常彦利需要资金,并说借给她钱比较安全,月息3.5分,期限3个月。2011年7月8日,其拿4万元到人民大道北地道口康泰人寿楼张某甲的办公室,张某甲先说常彦利不在,让把钱先给他。其将钱给了张某甲。二三天后,其到张某甲的办公室,常彦利签了合同,张某甲把借款手续给了其。合同中多写了4万元三个月的利息4200元。2011年7月18日,其又将4万元给了张某甲,后来把借款手续给了其。借款到期后一直没有给其钱,2011年8月至11月,通过张某甲给了其三个月的利息8400元。2012年5月4日,常彦利给其打了一个欠利息的欠条。2012年9月至10月,常彦利分两次给其1600元的本金,后又给其400元。4、证人李某乙证言及借款手续,2011年7月,其通过袁某认识张某甲,张某甲说常彦利金元石料厂用钱,该厂规模大保险,利息3.5分。2011年7月11日,其在张某甲的办公室给了张某甲10万元,五六天后张某甲给了其借款手续。借据上金额是110500元,多出了三个月利息。2012年5月4日常彦利给其写了6个月利息欠条,2012年9月15日,常彦利给其1000元本金,2012年10月25日给其1000元本金,2013年2月4日给其500元。得到利息共10500元,本金共2500元。5、证人张某乙证言及借款手续,2011年6月份,经朋友张某丙认识的张某甲,他说常彦利石料厂用钱,利息3.5分。其于2011年6月10日和2011年7月11日分别给张某甲5万元,共计10万元。张某甲给了其借款手续,共得了利息8750元,本金共计5500元,实际损失85750元。6、证人张某丙证言及借款手续,其通过同学张某甲分三次往金元石料厂存款8万元,利息3.5分,共得到利息7000元,本金1600元。7、证人王某证言及借款手续,2011年7月26日,张某甲找到其门市上,说他正在给金元石料厂融资,利息月息3分,并保证3个月能还其。后其给张某甲15万元,几天后,张某甲到其门市给其一份借款合同和借据,手续上金额显示163500元。2011年8月26日,张某甲给其4500元的利息。2011年9月5日其有急事急需用钱,其把借款手续给了张某甲,张某甲给其10万元本金,并让其写了一份声明,证明以前的合同10万元是张某甲的,5万元是其的。2013年3、4月份,金元石料厂分别给了其两个1500元,张某甲分两次要走了2000元。其去常彦利家找她几次,常彦利分几次给过其1万多元,每次都给其打有欠条。(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他书证1、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司鉴字(2014)0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常彦利通过张某甲吸收资金1132850元,集资户实交款107万元(含张某甲40万元),集资户已领后续利息117900元,集资户已兑付本金124850元,集资户损失金额827250元。2、常彦利通过张某甲非法集资统计表,显示集资群众涉及6人,实际存入67万元,损失数额430425元。3、应阳金元石料厂集资案件核准登记通知书,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金元石料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登记公告证实该案立案后,通知集资群众及其他债权人进行登记的情况。4、金元石料厂集资领取表及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案发后两次兑付集资群众的人员及金额。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复函证实,该分局未受理过常彦利、常海洲、应阳金元石料厂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6、安阳日报关于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金元石料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登记公告。7、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彦利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常海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8、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证明,经公安网比对查询,张某甲于2015年9月20日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9、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证明,2015年9月28日,该队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张某甲到该局接受讯问,张某甲于当日下午到该局接受讯问,当日被刑事拘留。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常彦利及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金元石料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承诺月息3%-3.5%不等,为常彦利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67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430425元,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及给集资群众造成的损失,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改玲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