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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梁锦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016民初11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梁锦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26号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志锋,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少华,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健谊,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锦妹,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梁锦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5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崔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