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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1405号原告:王某甲,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肖某,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桃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甲诉称:王某甲与肖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性格不合,致其关系不睦,2014年肖某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王某甲起诉要求:1、与肖某离婚;2、婚生子由其自行抚养。肖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同意与王某甲离婚;婚生子由王某甲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婚生子王某乙。经审理查明:王某甲与肖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随王某甲生活。2014年3月肖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2月王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离婚诉求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某甲提交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122号判决书、结婚证、户口簿,证明王某甲、肖某合法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的信息,肖某于2014年就离家出走,以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以上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其内容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与王某甲的当庭陈述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王某甲与肖某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其夫妻关系并无改善,现肖某亦同意离婚,本院衡量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甲要求与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肖某外出一直未归,婚生子王某乙一直随王某甲生活,王某甲亦要求自行抚养,肖某亦同意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婚生子王某乙应继续由王某甲自行抚养为宜。王某甲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肖某提交答辩意见中辩称:夫妻共同财产归婚生子王某乙,但未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本院不予处理。为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肖某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桃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亚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