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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罗文穗与杨光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穗,杨光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262号原告罗文穗,男,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委托代理人左仲育,男,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广西凌云县。被告杨光佑,男,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穗与被告杨光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穗向本院起诉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文穗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