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罗文穗与杨光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穗,杨光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262号原告罗文穗,男,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委托代理人左仲育,男,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广西凌云县。被告杨光佑,男,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穗与被告杨光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穗向本院起诉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文穗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