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0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义与杨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杨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28号申请人刘义,男。被执行人杨兴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涞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兴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兴华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兴华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X号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继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