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明达与程永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达,程永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高明达。被执行人程永远。申请执行人高明达与被执行人程永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本金3157.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案款交到法院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