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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00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志新与孙砚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新,孙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006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新。被执行人孙砚刚。申请执行人张志新与被执行人孙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54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2254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