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00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志新与孙砚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新,孙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006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新。被执行人孙砚刚。申请执行人张志新与被执行人孙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54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2254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