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小娟、吕顾强、张娟丽与张争强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娟,吕顾强,张娟丽,人张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娟,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吕顾强,又名张强,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娟丽,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人张争强,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张小娟、吕顾强、张娟丽与张争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8日权利人张小娟、吕顾强、张娟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9211元。本院执行张小娟、吕顾强、张娟丽与张争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张争强银行存款2416元,申请执行人张小娟、吕顾强、张娟丽已领取。经查,被执行人张争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目前无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