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唐正江与张剑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江,张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唐正江被执行人:张剑霞唐正江与张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法律(2015)沙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剑霞名下银行存款、收入21176.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唐玉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