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孙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351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伟,男,生于1975年2月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5********。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伟所有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人民东路营业所621098673700205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贰仟叁佰伍拾捌元(¥2358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