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付景胜与信吉振、平子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景胜,信吉振,平子才,张连成,平金普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336号原告付景胜,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信吉振,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平子才,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连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平金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景胜与被告信吉振、平子才、张连成、平金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景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