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连荣木与马超华个人合伙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荣木,马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连荣木,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马超华,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连荣木与被执行人马超华个人合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连荣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马超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马超华所有的座落于永定区高陂镇先富大道的房屋一幢(房产证号码:永高097**)已被本院查封,其余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标的款39000.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67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