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孟冀与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冀,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39号原告孟冀,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强,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向阳街8号。法定代表人尹宏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晨,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鹏飞,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冀诉被告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冀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孟冀负担。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韩梅英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建玲-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