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冯某与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冯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294号原告冯某,男,1950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出示的舞钢市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未超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该处罚决定书并未生效。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行政处罚决定生尚未生效,但本案的处理结果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小霞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