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万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泽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万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泽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25号申请人石家庄万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东庄村昌盛小区33号。法定代表人梁润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泽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大河镇双合村友谊大街三巷2号。法定代表人杨峰军。申请人石家庄万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泽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河北泽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