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邱培海与被上诉人钱子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培海,钱子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2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培海,男,1950年12月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子润,男,1949年8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屈国良,南京市鼓楼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邱培海因与被上诉人钱子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子润原审诉称,双方系楼上下邻居,我方住四层,邱培海住五层。自2014年初开始,邱培海将泥土运至我方房屋屋顶填埋,种植蔬菜。邱培海在种植蔬菜过程中,不仅每天浇水,还经常在楼顶施浇粪便,造成我方家中及整个单元楼梯走道臭气熏人,上下左右邻居怨声载道。后我方发现家中北侧房屋东面墙有渗水现象,橱柜内衣物霉变受损,多次与邱培海协商无果。我方认为,邱培海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邱培海:1、清除我方房顶上的泥土、种植物及私自搭建物;2、赔偿我方损失10000元。邱培海原审辩称,一、我方是在自家平台种植蔬菜,并未���害钱子润权益;二、双方居住的房屋在2013年外墙就已漏水,我方家中亦存在漏水问题,均属房屋质量问题,而我方从2014年才开始种植蔬菜,且漏水的部位是外墙,并非房顶,漏水不是由我方种植蔬菜原因导致;三、我方在种植蔬菜过程中仅是用粪便做基肥,不存在钱子润所述用粪便浇菜问题。综上,钱子润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钱子润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钱子润系南京市鼓楼区泰和园某幢401室(建筑面积78.02平方米,以下简称401室)房屋所有权人。邱培海系南京市鼓楼区泰和园某幢501室(建筑面积64.26平方米,以下简称501室)房屋所有权人。双方系楼上下邻居。钱子润北侧房屋顶部系退层设计。2014年年初,邱培海在钱子润房屋楼顶退层部位填埋泥土,种植蔬菜。2015年6月7日,邱培海在种植蔬菜过程中将粪便运至楼顶进行施肥,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邱培海报警。2015年6月13日,钱子润将上述情况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在反映信中,钱子润要求:1、清理楼顶面及排水沟上的泥土,保持楼顶面干燥,下水畅通;2、如种花草,须用带接水装置的盆类器皿;3、不得使用粪便及恶臭物;4、造成经济损失,需给予经济赔偿等。另钱子润在反映信中载明关于房屋漏水维修问题,钱子润曾在2013年征得单元住户同意签字,提交维修报告到铁路房管部门,他们也曾多次派人上门查看,一直让等通知,但至今未解决,希望社区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等等。钱子润所在单元的101室、102室、103室、201室、203室、301室、402室、502室、503室住户在上述反映信中签名确认。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反映信、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钱子润楼顶退层为共有部分,并非邱培海专有部分,对该共有部分,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邱培海作为5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亦应对属于共有部分的楼顶退层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邱培海在楼顶退层直接填土种菜并用粪便施肥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使用共有部分的范围,对其他业主造成了影响,故钱子润要求邱培海清除楼顶退层的泥土种植物及搭建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钱子润要求邱培海赔偿损失的问题。���子润认为邱培海在楼顶退层填土浇水导致钱子润家中房屋漏水造成损失,由于钱子润未举证证明邱培海的行为与钱子润房屋漏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钱子润对漏水原因不申请鉴定,结合邱培海家中东侧墙面亦漏水,钱子润在反映信中也载明2013年涉案房屋已漏水,而邱培海填土种菜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年初等情形,无法认定钱子润损失与邱培海填土种菜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钱子润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邱培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除南京市鼓楼区泰和园某幢401室楼顶退层的泥土、种植物及搭建物,恢复原状;二、驳回钱子润的其他诉讼请求。���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邱培海负担(此款钱子润已预付,邱培海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钱子润)。上诉人邱培海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判决不公。原审认定钱子润楼顶退层为共有部分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平台是属于我方的专有部分。该平台只有通过我家才能进入,别人无法使用。而我方在自家平台种植绿色植物,并未侵害他人利益。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钱子润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上诉人邱培海与被上诉人钱子润分别系南京市鼓楼区泰和园某幢501室、401室的业主,为楼上下邻居。被上诉人楼顶退层为共有部分,现上诉人在该楼顶退层直接填土种菜并用粪便施肥,其行为已损害被上诉人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清除401室楼顶退层的泥土、种植物及搭建物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该楼顶退层系其房屋的专有部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庭审中亦陈述该楼顶退层并未计算在其房屋的面积内,故其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邱培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涂甫代理审判员 付双代理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