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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邓近刚与深圳市东方亚细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近刚,深圳市东方亚细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72号原告邓近刚,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366号A栋204室,身份证号码362201197703190617。委托代理人蒋泽龙,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东方亚细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大埔南路13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30603305-9。法定代表人蔡明男。委托代理人程洁海,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贞妮,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邓近刚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亚细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近刚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近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