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与许章龙、吴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许章龙,吴静,洪伟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004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东街33号。负责人:寿海丰。委托代理人:楼云达,系该行员工。被告:许章龙。被告:吴静。被告:洪伟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与被告许章龙、吴静、洪伟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章龙、吴静、洪伟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依法减半收取666.50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406.50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支行负担。审判员 柴建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