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邹鹏杰与孙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鹏杰,孙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邹鹏杰,男。被执行人孙海霞,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将位于营子镇桥西街道16号楼7单元501室的相关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并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和给付过户费用及违约金。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院已经裁定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部分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