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侯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忠,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3616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忠,个体户。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儒,系董事长。住所地: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汇丰街**号。本院在执行侯建忠申请执行正宇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李永善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